Article 83

In force

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