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处以2000元的标准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5万元;第二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一次接纳3名以上未成年人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三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一次接纳8名以上未成年人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可以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