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营业时间营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7日至30日,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营业时间营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