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客、货运站(场)应当严格执行车辆进出站(场)安全检查和登记、查验制度,禁止无道路运输证、证照不符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禁止超限、超载、超员车辆出站。
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乘客应当配合对行包的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客运站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发现可疑或者违禁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