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与国内出版单位合作发行以文物为主要内容的出版物,应当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送有关合作意向书和图片文字内容,并经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不得擅自提供未发表的文物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