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在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文化村镇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同意,经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不符合作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条件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撤销,并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