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和市(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申报。

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由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申报,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并妥善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