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一)动物疫病预防、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控制、净化、消灭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经费;

(二)动物疫苗冷链体系建设经费;

(三)动物防疫执法经费;

(四)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检测经费;

(五)病死动物以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经费;

(六)指定通道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建设、维护和运行经费;

(七)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工本费;

(八)其他动物防疫工作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