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从省外引进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应当将动物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圈舍进行隔离观察,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承担动物检疫职责的机构报告,接受监督检查;大中型种用、乳用动物隔离期为四十五天,小型种用、乳用动物隔离期为三十天。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