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应当建立动物运输台帐,详细记录检疫证明编号、动物名称、数量、联系人、电话、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行程路线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等信息。运输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的目的地运输,中途不得转运、销售、更换动物和动物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