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务、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消防救援、市政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贸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本市、县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要求。

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完成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开办者的申请,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