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经营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经营服务、治安、消防、防疫、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诚信经营、消费者纠纷投诉受理等管理制度,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查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经营者档案;

(三)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布市场开办者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按照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设置商品分类经营区域和市场摊位;

(五)督促经营者使用与其经营事项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在农贸市场内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不得收取费用;

(六)在农贸市场出入口以及经营区域安装视频安防设施,有关视频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三十日;

(七)在农贸市场内划定一定区域作为自产农产品销售区并对外公布,对在该区域出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进行登记,并免收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

(八)发现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