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的秸秆全时禁烧区并公布执行。秸秆全时禁烧区划定后应当严格执行。

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秸秆全时禁烧区:

(一)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十五公里范围内,主导下风向不少于十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二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三)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一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四)机场周围外延不少于十五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五)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文物保护单位、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等周围一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六)林地边缘外延一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区域。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秸秆全时禁烧区边界设立禁烧标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毁坏、任意迁移禁烧标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对全时禁烧区进行动态调整。需要对划定的全时禁烧区进行调整的,应当依照原划定程序进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