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国家机关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