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对其所饲养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畜禽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养殖档案。
市、县(区)、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建立规模饲养动物的畜禽防疫档案。乡镇畜牧兽医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建立散养动物的畜禽防疫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