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八)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九)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