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由消防救援机构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应当计量交费,并在指定消火栓取水。供水单位应当分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指定消火栓,并设置显著标志。
供水单位应当保障灭火救援用水,灭火救援用水损耗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