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乡供水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供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