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人的意愿、时间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必要的信息;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四)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五)拒绝参加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

(六)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在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八)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九)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十)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