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