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办法和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水土保持技术研究,推广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技人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意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