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有违法所得的,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或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