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函告、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经营者、行业组织和收费单位应当履行的价格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预防价格违法行为:

(一)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经营者的价格诚信记录不良的;

(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涨较快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

(四)出现社会集中反映的价格问题的;

(五)重大价格政策出台或者变动的;

(六)重要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

(七)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醒告诫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实行价格备案制度,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价格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