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建设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筑用能系统和用水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证节约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