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粮食供应。

粮食生产主体和经营主体应当承担应急任务,服从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停止应急措施,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有关单位和粮食生产主体、经营主体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下达粮食应急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主体,应当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具体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