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粮食仓储、加工、物流产业园和批发市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大米、面粉、植物油脂加工等产业发展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