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在公共停车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停车泊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