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停车时间等因素。
发展改革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前,应当开展价格或者成本调查,召开论证会,向社会公示价格制定或者调整方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竞争状况,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可以实行计时收费、计次收费和包月收费等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当以分钟为计费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