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保护湖泊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未依法对湖泊进行勘界,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的;
(三)未依法组织编制湖泊保护规划、湖泊水功能区划、湖泊水污染防治规划的;
(四)违反湖泊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的;
(五)未依法履行有关公示、公布程序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