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三)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

(四)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

(五)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六)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