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客家围龙屋保护规划的;
(二)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客家围龙屋普查并将普查结果报送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客家围龙屋保护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