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在客家围龙屋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客家围龙屋及其环境的设施。
列入保护名录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客家围龙屋和第三类客家围龙屋保护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事先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客家围龙屋的安全。
客家围龙屋保护范围内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