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客家围龙屋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要求;

(二)客家围龙屋及其周边环境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三)客家围龙屋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保护措施;

(四)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方案;

(五)客家围龙屋资源保护利用的内容;

(六)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本条例所称保护范围是指客家围龙屋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客家围龙屋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客家围龙屋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客家围龙屋和第三类客家围龙屋划定保护范围。市辖区内列入保护名录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客家围龙屋和第三类客家围龙屋,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划定保护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