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生活垃圾的组成、性质、产量等进行常规性调查,并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调查结果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