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是企业信用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用信息,加强企业信用监管。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组织归集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数据支撑。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本行业、本领域企业信用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