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对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建立统一的考评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的参考依据。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动态监管,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