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贪污华侨捐赠人捐赠款物,或者损毁华侨捐赠人捐赠项目。

华侨捐赠人捐赠项目形成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产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不得擅自改变捐赠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确需进行产权转让、设定担保或者改变原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