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草原、市场监管、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