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Chapter 3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Article 19In force省人民政府依法从省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项目,向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选择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