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1000元罚款;

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绿化植物损伤或者绿地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