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植或者重修剪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移植或者重修剪:

(一)城市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的;

(二)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

(三)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

(四)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安全构成威胁的。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