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城市园林绿地率指标,审查各类建设项目。园林绿地率不达标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手续。

已建成项目附属绿地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城市园林绿地率指标的,应当按照绿地率指标要求,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实施异地绿化和三年养护管理,经验收合格后交责任单位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