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草案;

(五)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再次筹集;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八)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九)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支付物业服务费、停车费情况;

(十)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业主大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签字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