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下列事项:

(一)物业服务区域的四至范围以及附图;

(二)公共活动场所、公共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三)车位、车库的数量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天台的面积以及权属;

(五)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按照规划建设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政务管理、幼儿园、养老服务等用房和体育设施的面积、位置以及权属;

(六)共用设施设备名称以及权属;

(七)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