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新建住宅小区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停放场所。既有住宅小区内,根据实际需要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停放场所的,由业主共同决定。

住宅小区内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