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单位治安保卫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单位治安保卫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