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单位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泄露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