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

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