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支持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对破坏生态、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