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交接义务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履行交接义务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